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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需要哪些资料留档备查?

发布时间:2023/11/02    浏览次数: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线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广告费的税前扣除应留存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广告发票、广告影像资料等;关联企业涉及到广告费分摊的,还应包括分摊协议。

  如果是业务宣传费,应包括宣传方案、审批流程、实际领用与发放宣传资料(物品)证明材料、扣缴个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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